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序及特殊規定
一、公務員考試錄用程序
錄用程序是指按時間先后或依次按安排的錄用工作的步驟。這可以增加錄用工作的透明度,增強參與監督的環節;賦予錄用工作規范性和一定法律效力的特點,確保公正、平等。擇優錄用適合國家行政機關職位的優秀人才,保證錄用工作的高效、廉潔。具體包括下述幾個步驟:
1.確定推薦比例
在考試、考核、體檢合格后,根據各部門的錄用計劃,確定各部門、各單位的推薦比例。推薦比例大小根據合格者人數與計劃錄用人數之間的差額確定。當合格者多于計劃錄用人數時,以綜合成績高低為序,實行差額推薦;對于合格者人數等于或小于計劃錄用人數時,實行等額或缺額推薦。
2.公布錄用候選人名冊
3.編制和管理錄用候選人名冊
凡考試、體檢合格者,均編入錄用候選人名冊。名冊中的人員均具有被推薦的資格。錄用候選人名冊主要包括基本情況,考試、考核、體檢情況,推薦情況等三方面內容。
錄用候選人名冊的管理包括下列事項:(1)除名。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從名冊中除名:①已被錄用者;②自錄用通知下達之日起,1個月內未報到者;③本人向名冊管理者提出不愿在該名冊中被挑選錄用者;④因突然事故死亡或傷殘影響工作者;⑤經審查,不符合報考資格者。(2)恢復。已被除名的錄用候選人提出充分理由,經調查成立時,恢復其錄用候選人資格,重新編入錄用候選人名冊。(3)查閱。錄用候選人名冊對各部門和報考者開放。報考者及其委頭托人查閱名冊須填寫查閱申請單,說明查閱的理由和內容,經名冊管理者批準后訪客查閱。
錄用候選人名冊的有效期為1年。在有效期內,名冊中人員保留被推薦資格。
4.推薦
主考機關編制推薦錄用表,將每一個錄用候選人的有關情況填入表中,按確定的推薦比例、報考志愿和成績高低分別向用人單位推薦。
5.辦理錄用手續
用人部門根據擬錄用職位的要求,綜合評定報考者的考試與考核結果,確定擬錄取人員名單,報同級政府人事部門審批。政府人事部門根據用人部門報來的擬錄取人員名單,辦理錄用手續。被錄用者持錄用通知書及有關證件,在規定時間內到用人部門報到。報到期限為1個月,逾期者取消錄用資格。
6.國家公務員的試用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》第32條規定,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1年。試用期滿合格的,予以任職;不合格的,取消錄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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